黑龙江省福建商会(FCCH)商会接待费用管理规定
作者:管理员 时间:2019-05-16
第一条、为加强本商会的财务管理,严格控制商会接待费用支出,推进商会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建设,特指定本规定。
第三条、接待费用的开支,本着最小支出最大效用的原则,充分考虑和认清每次接待的目的和方法,合理接待,有效使用经费支出。
第四条、接待费用的支出原则上是指餐饮和住宿方面的支出,不包括娱乐和礼品赠与等方面的支出。
第五条、接待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,判断是否需要接待或招待,向会长提出申请,经会长同意后实施,重大接待或招待事项的,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。接待后应及时将收据和发票凭证送财务处结算。如果没有收据或开支凭证的,一切费用由本人承当。
第六条、各级领导和来宾,住宿费回单位可以报销的,应让其带回其单位报销,本商会不负责报销。
第七条、地方性的政府领导和部门接待方面,或者私人性质较浓的接待,应由具体联系人或当事人负责接待事项和相关费用,实行归口归籍原则,需要使用商会名义的,商会可以出面陪同,但接待费用商会不予以负责。
第八条、接待餐费标准(按10个人为基数计算)
(一)、招待政府机关厅级以上领导的:每桌菜金(不含酒水,下同)以1000元为基数,超过或不足10人时,按实际人数核算,以100元/人的标准执行增减,菜金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安排,菜金超过1200元的按1200元安排,陪同人员由会长、副会长或秘书长2-3人参加。
(二)、招待政府机关处级领导和异地兄弟商会领导的:每桌菜金以600元为基数,超过或不足10人时,按80元/人的标准执行增减,菜金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安排,菜金超过800元的按800元安排,陪同人员由副会长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2-3人参加。
(三)、招待政府机关科级及以下或其他人员的:每桌菜金以400元为基数,超过或不足10人时,按实际人数核算,以50元/人的标准执行增减,菜金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安排,菜金超过600元的按600元安排,陪同人员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或部门领导2-3人参加。
(四)、工作餐部分:按实际就餐人数安排,每人每餐30元,含酒水(指一次性用餐)。用餐部分:上级领导及异地兄弟商会领导的,除了招待餐外的用餐标准(每人每天)规定有:4.8.1部分人员为100元;4.8.2部分人员为60元;4.8.3部分人员为40元。(注意:接待人员中,有不同级别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安排)
(五)、公务接待一般只安排啤酒、饮料及矿泉水,工作餐只安排啤酒。
第九条、公务接待由会长签批,未经会长签批的接待招待费用,和未经同意擅自超出接待标准的部分,一律不得报销。
第十条、本规定经监事会讨论并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